2011年3月4日保卫处接家电商场宋经理报案称丢失三本凭证。
接报后,兴隆集团保卫处立即展开了调查。
经查发现此事为原大家庭员工薛某所为。薛某分别在2011年2月22日、23日、27日晚18点以后偷取密钥和凭证,并冒名领取了国家家电补贴现金,遂报警。
2011年3月15日薛某涉嫌侵占被中街派出所带走调查。调查中薛某承认是其所为,同时民警到其家中搜查,发现了大量身份证复印件、发票及发票复印件、以及45本凭证、购物小票等物品,并且将现金补贴全部领取完毕。另外还在其家中搜出大量的家电出库单(怀疑与前期家电库房丢货有关),经过审讯,薛某交代其负责制作假发票信息、身份证复印件、凭证后,找到员工陈X霞、刘X颖二人协助将钱取出,陈、刘二人按10%的比例收取好处费。
2011年3月16日员工陈X霞、刘X颖被带到中街派出所,经过审讯二人承认协助骗补等事实,随后司法机关将上述三人依法刑事拘留。
三人刑事拘留三个月后薛某因脑瘤被保外就医。法院法官找到陈X霞、刘X颖进行协调,最后因薛某无偿还能力,陈X霞、刘X颖将侵占的全部款项278455.4元进行了赔偿。
另在薛某家中搜出的家电出库单,经公安机关调查薛某承认其伪造票据侵占公司财产30台电视,合计:67500元。
2012年5月22日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审理后做处如下判决:
1、陈X霞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5年,并处罚金5万元;
2、刘X颖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3年,并处罚金2万元;
3、薛某犯侵占罪、诈骗罪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,并处罚金20万元。目前在东陵区监狱看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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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5月1日